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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及效力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一、遗嘱变更或撤销的定义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 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变更或撤销是遗嘱人的专有权利。遗嘱设立后,特别是当遗嘱人的内心意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变更以前所立的遗嘱,当然也允许撤销先前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方式
   (一)明示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 法 律教育网原创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 新公证才有效。 
   (二)默示变更、撤销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 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 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 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三、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继承法若干意见》第 42 条明确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与其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应被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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