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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 遗嘱无效的情形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2月6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街道四路通社区,居民赵先生咨询我所杜旭律师:我想给自己立一份遗嘱,今天想来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立遗嘱哪些情况是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胁迫和欺骗行为都只能是故意的,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只是因其向遗嘱人提供了不正确的情况而导致遗嘱人改变处分财产的意思的,不能构成欺骗行为。当然,主张遗嘱无效的当事人应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举证责任。
  
       3、伪造的遗嘱无效。司法实践中,对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性存在有疑义的,如怀疑遗嘱为伪造或被篡改等,可由法院聘请笔迹专家或其他专家,对遗嘱进行司法笔迹、录音声纹等鉴定。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篡改遗嘱与伪造遗嘱不同,篡改遗嘱是部分造假,而伪造遗嘱是全部造假。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已不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未被篡改的部分,仍反映着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因而并不丧失其法律效力,继承有效。
   
       5、遗嘱处分了法定必须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如果遗嘱人未按法律规定对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应当确认涉及处分必留份遗产的部分无效,而遗嘱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已的财产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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