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1、遗嘱的撤回
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使其部分或全部不发生效力。遗嘱的撤回包括部分撤回和全部撤回。遗嘱的部分撤回,又称遗嘱的变更。《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遗嘱撤回的条件
遗嘱的撤回应遵循与设立遗嘱基本相同的法律要求。
3、遗嘱撤回的方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遗嘱撤回的方法主要有: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全部或部分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若要撤回、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撤回、变更的效力。
(2)、遗嘱人前后立了多个遗嘱,若内容相抵触时,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撤回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故意破毁或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中注明废弃意思的,其遗嘱视为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