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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 有效自书遗嘱所应具备的条件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9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丰益花园社区的居民冯阿姨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想写一份遗嘱,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对其个人财产及其有关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从形式上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应当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遗嘱有效性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是适用遗嘱继承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本文仅就自书遗嘱有效应当具备的要件做一简要介绍。
   
       1、实质要件:(1)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遗嘱人的个人单方行为,无需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2)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独立订立,不能代理,包括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以代立遗嘱。
   
       2、形式要件: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如果只签名未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即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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