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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8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南开西里社区的梁女士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公公上个月去世了,但是我老公的弟弟说老人去世后留下了口头遗嘱,内容是公公的房屋留给小叔子继承。我想问问什么叫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什么情况下生效?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是指仅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比其他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因此,必须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严格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为此,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即使其后该危急情况再次发生,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呢?我国继承法未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人民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对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是一样);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人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形式另立遗嘱,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裁决口头遗嘱无效。但是,为避免发生纠纷和易于操作,法律上还是以规定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另立遗嘱的合理期间为好。
   
       2、设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设立应当保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将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记录下来,注明年、月、日,由在场的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因情况紧急而不能即时记录的,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于事后补记死者口头遗嘱的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补记人、见证人签名。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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