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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有效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4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北里一区社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我和弟弟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我已娶妻生子,弟弟至今未婚。他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父母今年双双病逝,逝前他们曾通过电子邮箱给我们发过一封有关二老走后遗产的处理函(遗嘱)。该函(电子邮件)写明,在他们走后遗产归弟弟所有,并注明了年、月、日,下有父母的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遗物时,我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请问这份通过电子邮箱发出的遗嘱(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且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遗嘱有立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
   
       你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你可和弟弟协商,尽量遵循你父母的遗愿予以处理。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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