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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背景: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进步衍生的新型遗嘱。此类遗嘱是在电脑、摄像机等在家庭中广泛应用进而产生的。
   
       新型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新类型遗嘱的认定要兼顾内在本质特征与外在形式的考察。首先要审查新类型遗嘱是否具备遗嘱的内在本质特征:一是必须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方式应能够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实反映出来是遗嘱所应具备的首要特征。二是能保持遗嘱原状。其次遗嘱的形式应服务于遗嘱人的意愿,这是选定遗嘱方式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目的是了预防继承人或其他人伪造、篡改遗嘱,使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确切,以便日后发生争执时能够作为证据,遗嘱的方式必须尽最大可能保持原状,不易被篡改。           
 
   
       打印遗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经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认定其效力首先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书写遗嘱的一般性规定,即是否具有本人签名,签名必须由被继承人用笔在打印遗嘱上书写,如签名亦为电脑打印则应由被继承人签章或手印。 在对打印遗嘱进行初步审查后,尚须对应继承法之规定进行进一步考察。对于以电脑打印形式订立的自书遗嘱,必须要考虑当事人的电脑水平,即客观上当事人是否存在使用电脑书写遗嘱的可能性,同时要参考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相应证据,以证实该遗嘱确系被继承人书写。打印遗嘱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但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加以见证,其中一人完成遗嘱的书写及打印工作。
 
   
       录像遗嘱可按录音遗嘱处理
   
       录像遗嘱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不仅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订立遗嘱时的环境,而且可以直观地反映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有利于还原。对于录像遗嘱的认定,应当比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对于符合录音遗嘱形式要件,即录像中的声音能完整反应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的录像遗嘱,可以认定为录音遗嘱。由于录音、录像容易复制、剪接,立遗嘱人应当自己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为转述。立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把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事项录制在录音带或录像带上,还应当对录制情况做出说明,见证人也可以在录音遗嘱内容完毕后,再录制以上事项。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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