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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哪些情况下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4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木樨园南里社区的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哪些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下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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