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被告搬迁到原告家的旁边居住,成为原告的邻居。被告为了行走方便,从自己的承包地里修了一条人行路,从此,原、被告共用这条人行路。后来,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又将人行路改建成约3米宽的简易公路并将其连通到自己家,以后双方一直共同使用这条简易公路。2006年,被告翻修房屋时将房屋修到这条简易公路的坎下,由于房屋向公路的一方移动了位置,从而将公路的外坎挖成了垂直立面,后因雨水导致垮塌,严重影响了车辆的通行,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期间,经乡、村干部的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
今年2月,被告又将公路开挖,使整个路面不足1米宽,导致人行不便。之后,相关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又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协议,而原告若另修简易公路仍需占用被告的承包地,再别无选择。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通行。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原告经被告同意将人行路改建为简易公路,且共同使用近十年,已成为历史,双方应该尊重这一历史。被告因自己再不需要使用这条路而不顾原告家的利益,将简易公路毁坏,给原告家的通行带来不便,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公路的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