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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邻居的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影响进出能否要求其恢复原状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老申夫妇都是年逾古稀的老人, 2010年在本区泗泾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装修完之后便住了进去,平时与邻居相处得不错。去年3月开始,邻居张某开始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将房屋进户门进行改动,改动后的进户门为外开。由于两家进户门离得比较近,且呈90度夹角,老申夫妇年事已高,行动缓慢,张某家房门改动后,影响了老夫妇正常进出自家房门。

       老申夫妇马上同张某进行交涉,要求张某将进户门恢复原样,但多次沟通均无结果,经居委会调解,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老申夫妇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将进户门外开是事实,但是这是参照小区内其它住户的相同做法,小区内及上海其它地方将进户门外开是很正常的,法律上也没有禁止进户门外开。其将进户门外开是从消防方面考虑的,这样做有利于消防安全,同时,房门外开并不妨碍老申夫妇的进出,至诉讼时为止,其房门并未对老申夫妇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因此不同意老申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本案中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进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对老申夫妇的通行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给老申夫妇及其家人带来了人身方面的危害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当恢复原状,故判决支持了老申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去双方居住的小区实地查看,并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向其指出法院的判决是一定要执行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针对邻居之间以后还要长期相处,敦促双方互相谅解。

       该案件多次协调之后,张某终于同意立即将房门恢复原状,老申也提出自己愿意承担本应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的执行费。至此,张、申两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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