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远方亲戚,原告杨某为农村户口,被告李某系城镇户口。1998年7月,原告杨某向当地村小组申请建房,建房房屋分为东、西两个独立单元。但因为资金不够,遂于被告李某进行协商约定:双方各出资一半建房,房屋完成后,各自享有一半单元的所有权。1999年1月房屋建成。2002年3月,原告李某取得房屋的土地所有权证,2007年1月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2008年3月,原告以被告系借用为由,现儿子结婚需用房为由,诉请被告迁出。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基于亲戚关系共同建房,建成后双方已实际居住10年,双方共同建房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虽然产权的特有属性以及我国土地政策的规定,不能认定被告李某为讼争房屋的共有人,但其因参与共同建房而居住诉讼房屋的一侧单元,系合法占有、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系向其借住房屋,无证据佐证。原告再没有对被告占有使用房屋进行对价补偿的情况下,要求其腾让房屋显然不恰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