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本案被告)系城市居民。李某(本案原告)系A市B区某村村民,李某在该村有一套平房。在2007年时与刘某找到李某协商想要购买该平房,李某同意。于是刘某以18000元的价格购得此房,但尚欠2000元未支付。但因该平房无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所以双方到A市B区公证机关作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李某将该房屋赠与给刘某。于是刘某搬进该房居住,一直使用至今。在2011年时原告李某返悔想要收回该房,于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该房屋。此案在审理中被告刘某认为该房屋系赠与取得,不违反国家城市人不能购买小产权房的规定,所以是有效的。但是律师拿出直接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行为的事实。之后经过法庭的激烈辩论,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最后B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将该房屋还回,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