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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楼上房屋漏水起诉房东还是起诉承租人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三住702室,李四则是802室的业主。长期以来,李四将802室出租。因楼上租客使用不当,致多次发生漏水,致张三物品受损。2008年3月,已经调解由李四赔偿张三损失500元。去年12月28日凌晨,802室又发生漏水,又造成黄家物品受损,一家无法安然入睡的后果。虽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但终因修复方案及价格未能达成一致而不欢而散。张三为此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害并修缮漏水地面,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张三诉称,在当初调解时,李四对于漏水事实是认可的,也表示赔礼道歉,答应赔偿3000元,但自己觉得有点少,同时希望可从根本上改变漏水现状。


      李四却认为自己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指称张三“是不是搞错了被告?”李四认为,张三明知侵权人是承租人,而非房屋所有人,其应该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并且,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若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造成渗水的后果应由承租人赔偿,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经查明,802室房屋中的卫生间地面铺设地砖、四周墙壁自地面向上贴一块瓷砖其余部分均裸露,地面自西向东七分之三处有一高度约为7到8厘米的淋浴壁隔断。卫生间门口地坪略高于客厅过道地坪。其余部分均系毛坯状态。诉讼中,承办人至张三家中就受损情况作了勘查。双方当事人都不主张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李四虽与承租人约定,如使用不当造成漏水的损失应当由承租人赔偿,但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妨碍张三向其主张相应的权利,李四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双方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因此,作为802室所有权人的李四是本案相邻关系的适格主体。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以及现场勘查,702室现有损害后果与802室漏水有因果关系。考虑802室曾不止一次漏水,而李四的房屋装修仍是初始状,不排除702室现有损害后果是多次漏水造成的叠加影响。李四显有过错。然赔偿金额应与损失相当。至于张三要求停止侵害并修缮漏水地面的主张,因其诉讼中亦明确在09年12月28日之后并未发生漏水现象,而漏水亦是由于使用不当积水溢出卫生间所致,故上述主张,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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