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新村街道怡海花园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出租人不返还押金怎么办?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之间既已无租赁关系的存在,则占有对方之物自然应各自返还。
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拒收的,承租人有权提存;无法提存的,经承租人催告而出租人不接受的,承租人不再对租赁物负保管和照顾义务,出租人应当自己承担无人看管出租物的后果。
如出租人收取有承租人的押金,且在租赁期间未充抵租金,而由出租人一直占有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有担保物的,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担保人。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此项义务的,其占有为非法,应负不当得利返还或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