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新村街道优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租赁门面房,未签订书面合同,房东欲解除合同?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据此,你在与房主之间的一年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尽管你仍按原合同约定租赁并按时支付租金,房主也未提出异议,但因你与房主未续签书面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