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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承租人自己对商铺进行装修合同解除时装修的归属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新村街道科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承租人自己对商铺进行装修,合同解除时,装修的归属?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一)出租人同意装修的

       1、如果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2、如果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同意,但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法院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的,因此种行为侵害了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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