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造甲南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承租人自行对门面房进行维修,可否向房东主张维修费用?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但在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公、私房屋翻修、改建、添建、搭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损、影响质量的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予赔偿。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承租人为了居住方便、舒适或营业的需要,在租赁期间内装修房屋或铺面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装修,还得报批后才可施工。对原房屋结构和外观无损害的装修,出租人应予支持,所花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迁出时,对装修部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房屋内外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承租人不得拆除,出租人也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