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角一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咨询:法院判决作出后,诉讼费不退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8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继出台,全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诉讼费用退还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还相关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现重申以下要求: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
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和《通知》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