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去年冬,小红与丈夫王某因为感情破裂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在离婚之前,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与出版部门签订了出版合同。在该书出版后出版社应付给王某50000元稿酬。因为这是一笔还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所以在分割财产时也没提起这件事。最近,这部书正式出版了,出版社也按约定支付了稿酬。因小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为此,小红要求以共同财产对稿酬进行分割,可王某说小说是他独立完成的,而且稿酬也是在离婚后取得的,以此拒绝了小红的要求。请问小红能请求分割前夫在离婚后所取得的这笔稿酬吗?
【律师分析】
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在婚后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离婚后才取得稿酬。对此情况,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因为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财产性质。若是在婚内没有分割,离婚后另一方还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为此,稿酬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可知,不论知识产权是归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知识产权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得到收益,此时,有的夫妻已经分道扬镳了。对于这些收益,还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即使在离婚后也能归双方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笔50000元的稿酬虽然是王某在你们离婚后所取得的,但作品却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而且签了出版合同并约定了稿酬,这笔稿酬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小红可以请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