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0日,慧海天合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西罗园第三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李大爷咨询杜旭律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律师答疑】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