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小张(男)与小红(女)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经人介绍相相识,彼此了解不够深入,经常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有时会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小张醉酒后又对小红进行殴打,小红忍无可忍离家出走。2006年1月3日,在父母的劝说下,小红与小张办理了协议离婚。
2006年1月16日,小红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对其施加家庭暴力,身体与精神均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小张接到法院传票后,感觉非常惊讶,认为自己与小红已经离婚了,何来精神损害赔偿?小张不同意赔偿。
本案中,小红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小红在婚姻存续期间,小张对小红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小张对小红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小张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小红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小红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小张赔偿小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