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社区的徐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我丈夫和小三有了私生子,这样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姻法》中的过错吗?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我国所有婚姻法律、法规中唯一对离婚过错赔偿问题作出明确和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款。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