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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调查公司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安街头条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曹大爷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调查公司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1、跟踪。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2、拍摄。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它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3、录音。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是好的。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虽然,目前对于“调查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前不久北京还处理过一起由于非法取证导致“调查公司”面临刑事处罚的案件,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对“调查公司”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我们认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通过合法的途径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聘请“调查公司”取证一事,当事人在庭审中还是应该尽量回避,由于“调查公司”的处境目前十分尴尬,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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