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侯某与孔某2004年结婚并于第二年生下一女孩。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于2007年初开始分居。2008年3月侯某起诉要求离婚,孔某也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各自为了便于再婚,均不愿抚养所生女儿。法院调解时双方仍争执不下,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怎么办?
【律师分析】
在当前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争着要抚养子女,一是都不愿抚养子女。侯某与孔某出于利己主义目的,为了再婚,都不愿抚养子女,这不但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违法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侯某、孔某离婚时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意愿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