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2005年结婚,2007年王某生一男孩,现已4岁。刘某感觉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已,周围邻居时常风言风语,且刘某发现王某经常借口加班一夜不归。后刘某自行带孩子到某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化验,结果显示非亲子关系。刘某很气愤,要求与王某离婚,且不同意抚养小孩。王某同意离婚,但不相信鉴定结果,要求刘某按规定给付抚育费。刘某要求王某去做亲子鉴定,她不愿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案件中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否支持男方诉求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其子非男方亲生。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男方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女方没有反证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本案中刘某已经提供了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而王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就此可以推定孩子不是刘某生的,故刘某不同意给付抚育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