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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什么情况可以终止一方的探视权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0年4月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慧海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西里一社区进行“三进”普法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居民张大爷向杜律师咨询:“什么情况可以终止一方的探视权?”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终止探望权建立在更好的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如果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对方的探望权了。在实际生活中,提出终止对方探望权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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