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二社区,社区的姜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商业险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律师答疑】
依据新颁布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则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则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则有权就其应或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此规定虽直接规定受害人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予以赔偿,但是在诉讼中的地位在诉讼中地位还是值得探讨的。
在诉讼中第三人基于保险法的规定起诉保险公司,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直接以被告起诉保险公司,我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存在着侵权关系和保险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法院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