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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致乘客死亡如何赔偿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洋桥西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事故致乘客死亡如何赔偿?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或消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运用及责任的承担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确定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案件调解结案是双方协商让步的结果,对有关责任法院并没有去裁决认定,但作为一个 非常新颖而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首先在确定原告消费者身份资格上就是一个问题。试论一个自然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才能称其为消费者呢,还是在特定场合准备消费的过程中就可视为消费者?本案原告没有车票,但在车站候车厅外被撞,其身份确定本身即存在很大的争议。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确消费行为,但在特定场合 , 特定条件下,是否存在一个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问?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去处理?虽然在现有证据上看,原告没有车票,不能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在车站候车厅外这么一个特定的场所里,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一个“准”消费者(这一说法也许并不很恰当)还是存在一个先合同,也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当然这在法律上会有争议,但用这一理念去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情理上 ,都更符合案件实际,也便于案件的处理。案件的最终调解成功,就是贯彻这一理念的结果。


  我们的法律体系正越来越完善,很多法律都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公民的同一个权益。像这个案子,主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由于不能确定案件中受害人是否购买车票,所以不能轻易认定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尽管当事人可另做约定或依交易习惯,但对于丽水客运东站这样规模的车站来说,不能就只要一进入车站合同就成立。因为它可能并不阻止如送客者和打听车次、观察车况的人进入。消费者身份的确立并不以购买为条件,就像人们在商场未购物而受伤,仍然可作为消费者要求赔偿一样。受害人家属选择《消法》提起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受害者家属的行为是明智的。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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