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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委托鉴定的方式都有哪些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鑫福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事故委托鉴定的方式都有哪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伤者委托鉴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委托,即在起诉之前自己或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二是法院委托,即在起诉之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在天津,有少数当事人没有选择自行委托而是选择法院委托,是由于以下原因:


      1、有的当事人担心对自己在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认可我方单方委托的伤残评定书,并不是只要对方口头提出要重新鉴定,法院就会准许重新鉴定,对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我们的鉴定存在违法情形,而事实上对方很难提供这样的证据,在这种情形之下,法院就不会准许他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了。

      2、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行委托的好处。普通律师由于经验和能力的限制,只会按部就班地去开展工作,将起诉书等材料交到法院后就等着开庭了,至于伤残鉴定的事情不用他来操心,自然有法院代劳,而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却会建议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以便选择最有利的鉴定机构,例如,我们可以选择那些能够尽快鉴定的机构,避免有些伤情恢复很快,迟了就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了。再例如,我们可以选择能够在取内固定之前做鉴定的机构,避免有些伤者取完钢板后再做伤残鉴定就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了。所以,伤者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只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有能力为你做好每一个细节!


      总之,我们建议伤者尽量选择自行委托,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为自行委托的好处已经不言而喻,退一万步说,就算对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对我方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并获得了法院的准许,不是还有法院委托鉴定的机会吗!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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