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李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什么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律师答疑】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百分之十之列。
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身负担损失。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