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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用人单位拒绝办理档案转移,劳动者的救济方式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2月12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菜户营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用人单位拒绝办理档案转移,劳动者的救济方式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劳动者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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