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3月工作,2013年3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请问需要付几个月补偿金?公司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法赔偿,只同意付5个月工资,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与你续签,经济补偿计算的工作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但公司应当支付给你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