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吴某为某公司的业务主管,与公司签订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的12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的5月10号,吴某接到家里的电话说父亲病了住进了医院,于是吴某当天就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表示“表示因需要回家照顾父亲原因无法再公司工作,特想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认为,吴某是公司的业务骨干,而且他签的合同还有一些欠款没有收回来,因此,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办理离职手续,吴某第二天即自行离职,买了回家的火车票。7月父亲出院,吴某回京,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和退工手续,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员工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