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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特殊情形下履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日,任某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0月16日,该公司张贴公告,称任某盲目组织安排工人节日加班,增加不必要的生产成本,且态度恶劣没有改正的诚意。据此公司决定自10月17日起暂停任某职务,责令其利用公休在家反省自身错误,上班时间将另行通知。此后任某一直在家等公司的通知。12月31日任某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19日任某到公司结算工资,因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发生争议,便要求向公司支付其2007年1月至3月的工资。请问这种情形下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如果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作出明确的终止的意思表示。该公司在公告中明确表示任某的上班时间将另行通知,使得任某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关系存在产生了信赖利益,故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3月19日终止,并据此计算工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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