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花乡羊坊村,村里的刘先生来咨询我所律师钟波:他和他弟弟以及父母、爷爷、奶奶一直生活在羊坊村的一块宅基地上。这块宅基地的申请人是爷爷,在七十年代的时候只有三间平房,由父母和爷爷奶奶共同修建居住,到1987年间由于父母生了我和弟弟,面积太小,就由爷爷向村里重新申请了三间平房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又新盖了三间平房,此时宅基地上一共是六间平房。到现在一直由我们爷孙三代在此居住。2012年7月弟弟在此结婚了,父母、刘先生、弟弟一起将六间房重新拆除修建了新的六间房屋,爷爷和奶奶年龄太大没有参与翻建。2013年1月2日,爷爷去世,现在弟弟想对这六间平房进行析产,想问律师这种三世同堂的房屋怎么进行析产?
【律师答疑】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一般由出资人或者建造人所有,刘先生三世同堂的房屋因为历史变迁、翻建、重建等因素,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几次发生财产混同,现在应当系全家共同所有,只是宅基地的申请人和使用权人是爷爷,这是不能变更的,但是说到宅地上的地上物六间房屋的归属,应当按照参与翻建或者说重建的程度来决定份额。
1987年的时候,爷爷奶奶拥有之前他们修建的3间平房的完全所有权,新申请的翻盖的三间,由于父母参与了修建而且是因为人数太多而申请的新的宅基地,且当时刘先生和弟弟刚刚出生不可能参与翻建,那么父母和爷爷就共有1987年盖的3间平房,而在2012年7月,父母、刘先生、弟弟又将父母和爷爷共有的3间平房以及爷爷奶奶完全所有的三间平房翻建了,在此刘先生、弟弟对新翻建的六间房均有一定的共有份额,只是份额的多少一般有出资额、出力的情况、翻盖时拆除旧屋的材料是否用到新盖的房屋上以及还在世的奶奶、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全面确定,具体的份额属于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