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孙某与李某再婚后,孙某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此外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并指定李某为受益人。2012年6月,房屋因发生火灾导致全损,孙某在抢救过程中不幸遇难身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承担1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金以及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孙某前妻所生子女认为15万元的保险金是遗产,要求按照遗产形式进行分配,李某不同意,认为自己是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当归自己所有。保险金到底应归谁?
【律师解答】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解答如下:
1、孙某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属于孙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保险金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属于孙某的部分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5万元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因为孙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明确指定李某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人身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形之一的,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