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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时间:2013-02-17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2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木樨园南里社区的刘先生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解答如下: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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