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与公、婆和岳父、岳母之间是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和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和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的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只尽了一般义务的,便不能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即使丧偶儿媳、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