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北大街社区的张先生来咨询我所梁伟律师:我对邻居一个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他走后留有一套房产,曾经在街坊面前多次提及我比他两个儿子都孝顺,死后要将他的一套房产给我,但是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但是现在他的两个儿子将房产霸占,我对老人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梁伟律师解答如下:
老人虽然口头上有表示将房屋给刘先生,但是立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老人的“口头遗嘱”不成立。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刘先生并不是有继承权,但只要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