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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3-02-17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金二社区的冯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答疑】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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