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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二审法官和一审法官的关注点有何不同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很多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没有聘请律师,而是自己买了些相关书籍或者在网上查了一些法律知识就去开庭了,一审判决对其也很有利,所以二审的时候他就拿着一审准备的材料去开庭,感觉一审和二审应当是没有什么区别,问的东西都一样,结果发现二审法官的发问方式包括各种各种问题和一审都大相径庭,最后二审改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很多人都悔之晚矣,那么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看问题有什么不一样呢?

  首先,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在事实的关注点不一样。

  很多一审法官因为案件量多,审判任务非常重,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法将每一个案件都了解得特别透彻,因此他们往往关注法律事实(通俗的讲即有相关证据的事实),这就导致一审法官也不会花更多的时间去详细了解案件背后的客观事实。例如,本所律师在代理北京市昌平区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过程中,我方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提交了一份与单位总经理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单位领导明确表示了解除合同。而对方在质证意见中也承认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但是一审法官要求我们双方代理人听录音的时候是其找的一个安静的办公室,他本人却没有和我们一起听,并且表示自己案件忙,根本没有时间听录音。最后在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提到录音的内容,仅仅是书证的内容阐述了一下。本来作为一个关键性的证据,法官应当相当重视,但是录音证据的效力比书证要低,因此一审法院在按照相关书证来判决时,也不能说起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二审法官在对待案件证据时不仅仅在其代表的法律事实,更多的关注客观事实。比如,一个有法定继承案件,一审法官会着重审核继承人是否全部参与诉讼、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等。但是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时,法院会审核到底谁多尽了赡养义务、和谁一起共同生活、证明尽了赡养义务的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说到底,二审法院针对上诉人不服的地方或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有错误恶的地方会让上诉人详细述说,释放上诉人的“怨气”。

  其次,二审法院掌握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权利,导致一二审法官的心态不一样。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出来后立即生效,申请再审一般很少,而一审判决出来后上诉的却不少,这就导致了一审法官无法过多的关注客观事实,因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就算是一审法官的错案,错案太多审判法官就回调离审判岗位或者对其绩效奖金有很大的影响。一审法官审案的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要弄成错案即可(当然不排除很多细心的法官),二审因为面临错案的可能性较小,多以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客观事实,释放上诉人心里的“怨气”,主持案件调解。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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