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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继承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  缺席判决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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