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不少老人都把自己日记的内容当作遗嘱,但因形式要件不符合遗嘱要件,最终被认为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这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没有本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准确的年月日,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是无效的。很多老人写日记遗嘱时,也像往常一样使用很随意的日记形式,而不注重遗嘱形式,使之最终并不能被认定为遗嘱,从而导致老人生前的愿望落空。
所以,日记要被法院认定为遗嘱,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本人签字、注明年月日、内容上必须是去世后将财产处分给某人,而不是交给谁保管或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