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1、口头、书面等明示的方式向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当然在发生的争议的时候被遗赠人过了两个月后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必须提交某一个法定继承人的签字的接受遗赠书就可以。
2、诸如受领遗赠标的物的给付、请求履行给付遗赠标的物、直接过户房产、或者直接将存款取走或者控制在自己手中等均可视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3、实际控制遗赠物在法院也会被认定为接受赠与,如爷爷的房产遗赠给孙子,孙子虽然没有书面表示,但是该房一直在孙子的控制下出租或者找朋友代为看管,甚至是为房屋交纳物业、水电费等
4、当受遗赠人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存在客观障碍时,例如继承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躲避,无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等情况,作为对受遗赠人权利救济的补充,受遗赠人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为接受或放弃遗赠之意思表示。虽然相对于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公证的成本较大,但有利于证据的形成与保留,以保障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