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5) 遗嘱的内容一定要写明白是立遗嘱人在死亡后对财产的处理,同时针对一些财产的处理要写明白,一定要将财产写成百年之后给谁所有,不是给谁保管或者居住等,同时是留给自己儿子和女儿一个人所有,而不是给儿子和儿媳,女儿和女婿共有的。
遗嘱(自书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于某某(化名),男,80岁,北京**人,现住北京市**路150弄28 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0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3岁,住beijing 市***村10号804室,次女于**,3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32岁,住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北京市****路17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北京市**路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京房地*字(2008)第00669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个人所有,与女婿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与女婿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四、本遗嘱委托 (现住北京市 弄 号 室,手机 )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 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