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法院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同时,如果实行执行调解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因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行使受理的执行调解权,强迫双方按照调解协议来履行,否则就容易以执行不了来威胁当事人。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与调解有明显的不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无需法院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它无需第三人参加,只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即可。而法院调解,是在诉讼当中进行,必须由法院主持,并可由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