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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涉外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

时间:2013-02-19  来源:  作者:

       2012年7月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卢沟桥街道油泵厂社区,我所刘海娜律师针对涉外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问题向居民进行了解答与评析。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涉外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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