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卢沟桥街道春园社区。我所刘海娜律师针对外国公民继承我国境内遗产或者继承我国境外中国公民遗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向社区进行了讲解与分析。
【律师答疑】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又一项准据法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被继承人不管是不是中国人,如果他的居所地也在我国境内的话,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虽是中国公民,但生前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他在我国境内的动产,就不能适用我国的法律,而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的法律,只有其中的不动产,才适用我国的法律。这一规定,与我国公民继承不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和继承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规定是对等的,也是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作出的准据法规定。这样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又维护了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尊重国际惯例的体现。
但是,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应当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不适用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继承案件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