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法中的法定继承
(1)香港法中规定,如只剩配偶,则配偶先分得25000元,剩余一半也归配偶,其余一半按房由子孙均分。若遗产不满25000元,则全归配偶。
(2)若只剩配偶任何父母。兄弟姐妹,甥侄,则10万元归配偶,其余由父母均分。若无父母,则由兄弟姐妹,甥侄均分。若遗产不满10万元,则全归配偶。
(3)其他
在香港,继承的规定与内地有着显著的区别。在无遗嘱情况下,继承顺序依次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上述人士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先确定较高优先权已经终绝,一般都要通过出示有关人士的死亡证来加以证明。
香港的规定明显受社会学关系的影响更大;明显有别于内地的继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