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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人”也能继承遗产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0年,张先生的父亲老张与卢女士相识,而后两人便开始一起生活,但从未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张先生父亲病逝。病逝前,老张出于对卢女士的感激,他自书一份遗嘱,将个人所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赠与卢女士。之后,卢女士多次向张先生索要房产证件,均遭拒绝,卢女士无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三大类,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及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的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若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和欺骗所立的遗嘱也属无效。


       本案老张所立的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卢女士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并且是在其神智清醒、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行书写的,因此属于有效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按受或放弃所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卢女士一直向张先生索要房产证,说明卢女士并未放弃,因此法院应当把房产判归卢女士。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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